(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财务制度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返还工作正常运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按照征缴的标准和程序,到指定银行按时缴纳。
(三)检查考核阶段(2012年12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退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年底将纳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档案,并按照规定兑现免缴和降低缴费比例政策;对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并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办法,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贯彻落实,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住建、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旅游商务、工信、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的中卫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本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企业规范用工、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把好建设开发单位及建筑企业施工许可证关口,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达到100%;市工信、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农业、水务、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监管本部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促所承建的项目工程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坚持四个结合,强化督促监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与劳动保障“两网化”建设相结合;与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结合;与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和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相结合,确保保证金应收尽收。对积极主动缴纳工资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列入诚信守法企业名单;对不缴、欠缴、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