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2〕90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保证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类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足额缴纳,征缴率达到1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政策性缓缴、免缴外)。
二、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并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开发、农业、水务、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及其他行业审批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征缴程序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中卫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核定的金额,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和《中标通知书》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审核后,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调联席会议,认真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中卫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利用报刊、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加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