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手机考勤处罚十三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2〕88号)
沙坡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手机考勤处罚十三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卫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手机考勤处罚十三条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卫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手机考勤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当年无故旷工1次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旷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全年被通报5至10次的,除进行诫勉谈话外,年终考核时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全年被通报10次及以上的,除进行诫勉谈话外,年终考核时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四、全年事假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相关待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公务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上班的,按照《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20个工作日无故不上班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