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