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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公共区域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政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政设施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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