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推荐评选原则、名额分配、评选程序、命名表彰、上报材料要求及其他
(一)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的原则
1.面向基层、群众公认、自下而上原则;
2.严格按评选条件评选,不照顾、不降低条件、不凑数,择优评选与兼顾各行业相结合的原则;
3.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本单位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受到公开道歉以上方式问责的,一票否决;
4.昆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作为劳模推荐候选人优先考虑;
5.各系统所分配的名额中:基层(一线)职工身份的劳模候选人不低于所分配名额的60%,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含非公企业)身份的劳模候选人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15%,科技人员、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推荐评选,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严控制;
6.参评的非公企业负责人必须是在本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持续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成效显著的,才能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
(二)名额分配
昆明市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劳动模范名额分配,本着参照各地区、各行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职工人数和面上平衡下达控制数。《昆明市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表彰名额分配控制表》附后。
(三)推荐评选程序
1.各单位推荐程序: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由职工民主提名产生劳动模范候选人;
(2)各单位工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对劳动模范人选进行筛选,在控制指标数内确定劳动模范候选人;
(3)各单位劳模候选人必须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表决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劳模候选人必须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农村劳模候选人须经村民委员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社区(街道)劳模候选人须经社区(街道)工会联合会或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各单位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及其先进事迹,必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纪委、监察、审计、财务、计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