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专用停车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专用停车场的通知


市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秩序,在对原执法专用停车场情况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合理布局,便于执法,方便车主的原则,现对重新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予以公布。
  执法专用停车场重新确定公布后,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就近停放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否则,车主有权拒缴停车费用。
  执法专用停车场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人员工作,但不得参与执法部门的执法,更不得私自阻拦、扣押任何车辆。
  执法专用停车场应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车辆停放的登记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执法专用停车场要按规定参加《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年度审验。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执法专用停车场资格。本次重新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有效期三年(以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时间为准),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情况重新确定。因停车场地拆迁、变更,《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即作废,执法专用停车场资格自动消除。
  重新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接到通知后,应在1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此次未列入执法专用停车场名单的原执法专用停车场转为对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持相关手续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机关的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附件:1.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

  2.执法专用停车场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 型 分 类收费标准(元/辆·天)备 注
小车:客车≤7座   货车≤2吨20 收费单位按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时,以天(24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
大车:7座<客车≤19座   2吨<货车≤5吨25
超大型车:客车>19座     货车>5吨30
摩托车:含二轮、三轮(人力、动力)10
电动自行车不带双脚蹬8
带双脚蹬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