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昼夜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夜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夜间停车场或昼夜停车场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收费。
(二)露天、室内(地下)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露天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包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室内(地下)停车场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每昼夜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交通枢纽、地铁、轻轨换乘站配建的停车场和封闭的医院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以鼓励市民换乘其它交通工具出行和减轻就医者负担;医院周边开放的占道或露天停车场,按照所处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四)封闭住宅小区分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的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四。
长期停放的车辆经业主同意按半年或按年收费的,半年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90%,按年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80%协商议定。
对购买地下车库或室内(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用户,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个车库或车位不超过40元的标准协商议定。情况特殊的停车场经成本监审和征求业主意见后可实行单独定价。
(五)旅游景点停车场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332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五。
(六)各类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所得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除占道停车场和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停车场(站、点、库)机动车停放不满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按次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
有关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的规定、免费政策、景点停车场的市民健身优惠政策以及残疾人专用车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规定执行。
商场配套建设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执行同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企业投资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场及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建的停车场,由经营企业根据投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