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拟定的《关于昆明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移民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昆明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移民局)
为规范我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扶持、引导、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移民在搬迁后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搬迁前的生活水平,且逐步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真正实现“搬得出、留得住、逐步能致富、环境得到保护”的移民安置目标。
(三)安置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工程业主、地方政府、村(组)集体和移民个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