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中央厨房、甜品站的监管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按照中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 [2011] 3号)精神执行。
6.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7.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城建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使用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同城建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帐。
8.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定期将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市、区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快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实现食品流通信息的正向跟踪、逆向溯源;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在《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吊销的,由现履行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情况,市、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主旨及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