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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2]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要下移,做实基层,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三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现有工作力量和相关领域历史监管情况,确定职责的归属。
  四是坚持全程与无缝监管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确保分段监管体制下的段与段之间不留空隙,着力构建全程监管格局。
  二、职责分工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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