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2]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了规范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细则》(沪府办〔2012〕16号),制定本规定。
1.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1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
1.1.2申请人除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1.1.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宗地面积”栏内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在附记栏内注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套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