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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充分发挥我市太阳能、空气源和浅层地能等资源、产业、技术优势,利用2-3年时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示范推动”的原则,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2011年完成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含2009年7月30日以后新建成的项目);2012年完成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三、重点支持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系统;
  (二)利用空气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等水源热泵系统,以及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结合应用技术;
  (三)低碳、绿色、节能建筑、施工发展规划编制与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坛和相关技术培训;
  (四)太阳能、热泵企业和设计、审查单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四、重点支持项目
  (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可行的项目;
  (四)已纳入示范城市申报报告中的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检测等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定《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资金使用规范和补贴标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审查办法》,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对申报项目按技术方案进行分类。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筛选,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补贴标准,根据示范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类别,确定资金的补贴方式和标准。
  (二)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审核指导、提供咨询、验收评估,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对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及时进行检测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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