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2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2]22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2医保年度(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2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1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2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35至44岁 | 280 |
45岁以上 | 420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75岁以上 | 1260 |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12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2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
在职职工 | 1500 | 1500 | 280000 |
退休人员 |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 300 | 700 | 280000 |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 700 | 1200 | 2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