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1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是强化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关键环节。目前,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在缴费基数核定不一致,出现少缴漏缴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公告)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
  (一)各县(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
  (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绩效工资。
  (三)各县(市)区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
  二、各县(市)区要强化政府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干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核定。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核定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经办水平,加强基金征缴。
  四、自2011年开始,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各直属机构及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目督办立项督查,对不按规定基数缴费的实行严厉问责。审计部门对县(市)区和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情况的审计内容。
  五、各县(市)区如果出现不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到期仍不缴纳的,将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停止该县(市)区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并停止个人医保卡的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