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制定《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统筹规划使用,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广泛调动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三十)强化社会监督
依托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监督员等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类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十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任务和责任。
(三十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主动承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职责。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衔接,提高监管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方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党纪政纪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对县(市、区)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或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企业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制定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辖区和本部门的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并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