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2.3 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
(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 信息通报
市、县(市、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向同级食品安全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5.4 事故评估
5.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
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