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预警
市政府根据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 信息举报
市、县(市、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等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事故报告
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市、区)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