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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市疾控中心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5 物资和经费保障
  3.5.1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配备现代化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设施设备,储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3.5.2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检验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故;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7 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 应急能力保障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知识等培训。各监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培训,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环节监管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市卫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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