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凡一次申请减免基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下或申请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减免基金在100000元以上或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送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应分别在20日和30日内,根据审批权限,给予批复。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奶、菜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
(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供应网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开发和咨询等设施的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六、郑州市下属各县(市)、上街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