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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
  (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
  (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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