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建立家政服务行业统计制度,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试点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被列入商务部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市,要认真总结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工程建设、大型龙头企业和小型专业企业培育等实施方案所列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资金使用和配套情况,项目建设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效果及带动就业情况,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检查验收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和企业
各市对承担2011年家政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形成家政培训验收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资金使用情况、培训人数、解决就业及签订就业合同等情况。
自今年起,对承担家政服务培训的机构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市根据《家政培训机构和企业资质条件》(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上报2012年承担本市家政服务培训单位名单、基本情况、有关资质证明及培训人数等,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单位予以取缔。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企业要积极改善教学设备、设施,完善教学条件,在注重基础家政服务培训的同时,要增加特殊专业性家政服务培训,以适应家政服务消费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发展。
三、建立家政服务行业统计制度
按照商务部工作要求,今年起建立全省家庭服务业统计制度,各市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上报各市家政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各市家庭服务业统计表(附件3)和规模以上家政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人员负责报表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请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负责家庭服务业统计人员名单、综合书面材料和所有家政服务调查表(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李建军 王玉洁
电话:0531-89013591(传真) 89013815
电子邮箱:lg020627@163.com
附件:1、家政培训机构和企业资质条件;
2、各市家政基本情况调查表;
3、家庭服务业统计表;
4、规模以上家政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家政培训机构和企业资质条件
一、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
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附件2
各市家政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市基本情况(2011年)
| 人口总数(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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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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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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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消费水平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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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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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GDP(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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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企业经营情况
| 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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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营业额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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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万元)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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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家企业员工数(人)
| | 平均每家企业门店数(个)
| | 平均每家企业年营业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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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企业员工数(人)
| | 最大企业门店数(个)
| | 最大企业年营业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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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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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情况
| 从业人数
|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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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家政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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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主要招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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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服务员
主要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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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平均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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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从业时间
(年)
| 平均从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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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从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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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从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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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培训情况
| 培训规模
| 2010年
| | 主要培训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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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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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人培训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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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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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员平均上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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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 | 协会会员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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