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县招投标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招标前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整性,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批文件。
(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审批意见等。
(三)资金落实情况,包括国家、区、州投资计划,县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上述内容经办公室审查通过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项目合同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工作。所有项目合同未经领导小组审查,不得签订。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及工程监理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审查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发改委会同财政、项目监管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及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法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不能按期完工项目,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施工所需建筑材料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概算执行。施工期间,一律不得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项目全程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及时向县发改委、统计、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
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