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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2〕16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9〕6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示。县项目办会同发改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投资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州发改委核准,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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