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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洪道管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扎实开展河洪道集中整治活动。各县区要以主要河道、洪道为重点区域,3-4月份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开展一次河洪道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活动。整治的主要方面:一是全面拆除河洪道内的各类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目前存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限期拆除,如违法单位拒不拆除,要采取强制措施拆除;二是对全市河洪道内的生产废料、垃圾渣土、堆积物、淤泥等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相关设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罚,限期整改,彻底清除乱搭、乱建、乱填、乱倒、乱占等违法现象,确保河洪道行洪安全;三是全面取缔河洪道内的各类违法采砂、洗砂点,清理违法采砂洗砂船和机械,拆除洗砂台,坚决制止乱采乱挖、乱堆乱放现象;四是全面清理与河洪道争地问题,认真查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罚,限期整改,坚决杜绝违法填占河洪道现象。通过集中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在河洪道内违法建设、侵占河洪道行洪断面的问题;着力解决河洪道非法采砂、洗砂、取土危及两岸安全的问题;着力解决在河洪道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的问题;着力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意毁坏植被、随意向河洪道堆弃建筑废料、弃石弃渣的问题。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将整治工作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

  (二)全面落实河洪道管理及整治措施。一是要加强河洪道清淤和危险地段加固工作。组织人力和机械彻底清理阻塞河洪道行洪地段的垃圾、淤泥和废弃物,拆除堵塞行洪的障碍物,尽快加固危险地段的河坡、损毁堤防及护岸,提高河洪道的排洪能力,确保河洪道行洪安全。二是要强化管理措施,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洪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河洪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行防洪责任追究制。三是要排查隐患,突出重点,落实好防范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对各自辖区的河洪道防洪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查清问题和隐患,制定应对方案,对泥石流沟道内和受洪水威胁严重的村庄、社区,要认真落实应急抢险撤离预案,对房屋建在沟道的群众要劝其迁移到安全地带。对临时占用河滩地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撤离和避洪措施。要在开展河洪道清障工作的同时,对行洪河洪道的险工险段采取沙袋、铅丝网填充等方式进行加固维护。要着眼长远,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规划,给河洪道留出合理空间,确保行洪安全。四是要合理储备防洪物资和设备。按照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准备工作。各县区要依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认真核算防洪物资储备数量和品种,清点核实防洪储备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调度方案和措施,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征调准备,以便紧急情况调得出、用得上,确保防洪抢险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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