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经现场检查评审,对达到《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村(社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和《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的,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命名授牌
对符合《标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爱卫办提请市政府行文命名,并授予相应的牌匾。
第十条 拟提请命名的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依照《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村(社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和《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检查,考核成绩县区级须在80分以上,市级须在9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县区爱卫会应对辖区内的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提请县区政府取消其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荣誉称号。市爱卫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抽查、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县区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县区级荣誉称号。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市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市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8分
1.爱卫会组织健全,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