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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有专人保洁,环境干净整洁,小区楼群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全部袋装化收集,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第六条 拟申报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村(社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和《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开展对照检查。自查合格的,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当地县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对申报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由县区爱卫会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具备、日常卫生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予命名;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命名为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

  第八条 拟申报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的,必须首先取得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称号。推荐上报的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同时要报送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和县区级爱卫会检查考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对拟申报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的,市爱卫会接到县区爱卫会的推荐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评审。

  (一)资料审查

  市爱卫会在接到县(区)爱卫会的推荐申请后,首先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看要件是否齐全、材料是否完整、创建工作是否扎实、创建效果是否明显。经过审查,确定初步检查评审名单。

  (二)现场检查评审

  在检查评审名单初步确定后,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评审小组,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分别按照《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村(社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和《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和现场实地查看等办法进行考核和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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