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卫生“细胞”工程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的创建达标活动,促进爱国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检查考核分别以《兰州市卫生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村(社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和《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为依据。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所辖区域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办公或工作场所的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部队、科研院所、工厂、宾馆、饭店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小区是指:楼房达3栋、住户在100户以上,且相对封闭的住宅区。
第四条 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的评选分县区级、市级两个层次,县区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负责组织评选;市级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县区级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申报卫生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爱国卫生组织健全,小区、单位爱国卫生及物业管理组织健全;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单位院内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