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县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六)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支队召集,通报各单位、各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六、工作要求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县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县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木垒县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防办、电视台、保险公司、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