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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木垒县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四)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的督察。
  (五)建立、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开会;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开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同意,可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总召集人、召集人批准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总召集人、召集人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总召集人、召集人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指定相同职级的负责同志代替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或列席参加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并抓好落实。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当先行执行。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或总召集人、召集人的要求,向联席会议汇报近期火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影响消防安全、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同时,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消防工作的书面材料。
  (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和开展消防工作的动态情况,及时收集、归纳和总结,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前,要将本单位、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要求

  (一)联络员要相对稳定,对已确定的人员,非因岗位调整等必要情形不得随意更换;

  (二)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指示,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

  (三)联络员每月应定期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成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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