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市州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四)组织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甘肃证监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五)督导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
(六)在准备设立交易所时提出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七)汇总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八)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研究重要政策事项、立法建议以及重大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研究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报中国证监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出具交易所设立意见。市州政府就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省政府金融办汇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甘肃证监局出具反馈意见。
(三)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市州政府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甘肃证监局根据相关成员单位的建议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甘肃证监局根据相关成员单位的建议依法出具认定意见,以省政府的名义通报各市州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甘肃证监局根据相关成员单位的建议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市州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负责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各市州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后,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并定期报中国证监会。发现交易场所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的,由联席会议在第一时间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
联席会议对掌握的各类交易场所违法活动苗头和风险动态及时研判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