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突出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县、区)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以点带面,示范辐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企业主体。牢固树立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理念,把建设创新型企业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支撑转型升级。把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围绕主导与支柱产业的瓶颈与关键技术突破,开展聚焦攻关、集成创新、重点跨越,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优化创新布局。全面推进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科技强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加强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的创新型城区的建设,以城市的创新发展带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创新体制机制。以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为突破口,深化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体制改革,围绕制约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重大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突破,着力构建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创建对象、评审程序和发展目标
(一)创建对象。在科技强市、县(市、区)的基础上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尚未成为科技强市、县(市、区)的,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29号)的要求,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
(二)评审程序。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活动采用自愿申报、统一评价的方式展开。凡自愿参加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创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省科技厅申报。经第三方机构按照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
对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评,测评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全省通报,其中达到条件的,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创新型城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