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推动示范单位创建。要加大行政管理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三)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提高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重大行政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行政机关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并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备案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推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完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个案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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