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2]16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保证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正常使用,提高房屋养护和修缮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平均上调30%。即: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1.74元调整为2.26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3.60元调整为4.68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7.50元调整为9.75元。
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各类房屋租金的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4。
三、严格租金管理。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四、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及房屋承租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
3、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
4、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等级
房屋结构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钢混结构
| 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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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2.43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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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2.43
| 2.04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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