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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办[2009]42号)


滨海分局,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2009年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精神,围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环境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和下访制度
  (一)市环保局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由一位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处室(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县环保局的领导要按照各区县政府要求,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量较多的区县环保局要增加领导接访次数。
  (三)各级领导干部可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研究解决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上访等突出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要全程参与案件调查、督促、协调,直至问题及时解决。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重要信访事项,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提出建议,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四)对于重信重访量大、群体性事件多、信访问题突出的区县,市环保局将会同区县环保局重点研究,重点解决。
  二、做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底前。各单位要对近两年因环境问题造成的重信重访、进京访、群体性上访事项进行一次认真梳理,确定重点问题和重点信访人,提出解决的措施。
  第二阶段,5至7月份。将排查出的突出矛盾纠纷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重要信访案件由领导包案,逐项化解,努力把损害群众健康和财产的污染纠纷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三阶段,8至12月份。紧密围绕确保60周年国庆活动顺利进行,对重点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及乡镇政府兑现对信访人的承诺,积极为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做好重点人群的疏导工作,防止引发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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