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