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主体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经过清理,现公布我市第一批确认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如下:
一、行政机关:
1、市公安局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市物价局
8、市审计局
9、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
10、市卫生局
11、市环境保护局
12、市国土资源局
13、市交通运输局
14、市水利局
15、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
16、市国家税务局
17、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授权单位:
1、市档案局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市公安消防局
4、市质监局玄武分局、白下分局、鼓楼分局、秦淮分局、下关分局、建邺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浦口分局、六合分局、江宁分局、溧水分局、高淳分局
5、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6、江苏省南京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地税局,江苏省南京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局,江苏省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高新地税局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
7、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
8、市板桥汽渡管理处(公路渡区范围)
9、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
10、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11、市地方海事局
1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自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效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事项。上述单位的行政强制具体事项,请登录“中国南京网”“政务大厅”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强制”栏目中查询。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事项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号码为8322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