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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复核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复核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规〔2011〕2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自2006年建立以来,在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建设用地复核中,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少数项目存在开发企业破产倒闭或恶意不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导致该项目购房户无法顺利办理土地使用证,引发较多社会矛盾。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复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复核工作推进。在建设用地复核中,地籍部门发现复核地块存在突破出让条件的情况,当日内即将有关材料转交土地利用部门处理,同时通知开发企业二日内到土地利用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对于复核确认确已突破原出让条件的案件,在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齐全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部门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案件处理,确定需补交的出让金金额。

  二、适当放宽购房户土地证发放条件。地籍部门发现复核地块存在突破出让条件的情况,原则上暂停该地块相关土地证发放。对于规划已通过验收、房屋已销售、购房户强烈要求发证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土地利用部门会商地籍部门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视情况可先行发购房户土地证。

  三、加大案件处理力度。开发企业接通知后未按期到土地利用部门复核确认、或经确认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但未按期交纳的,可采用以下手段进行处理:

  1、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土地市场竞拍、协议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新的土地;

  2、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办理测绘、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等土地手续;

  3、对于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以市局名义将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通报给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请相关部门协助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其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许可、征收拆迁、房屋销售、房产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并将其在国土资源管理门户网站及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启动司法程序。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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