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办发[2012]8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1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就预案编制完善、培训、演练和备案等提出具体要求。将本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区县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单位结合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烟花爆竹、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相关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发布后,于2012年10月30前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本办法“注重现场处置”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完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张贴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使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总结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工作成效较好单位的经验做法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选取试点单位进行全市推广。
四、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单位梳理本地区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等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对备案时间已满3年的,要重新予以备案;对企业新成立尚未备案的,要立即进行备案;对未按时备案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备案编号应根据市应急委统一要求进行明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