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环境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市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对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市区河渠沿岸排污口进行截流,确保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各城市区政府完成相应配套污水管网。
水务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注销取水许可证。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治进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率。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依法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宣传,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附件:1. 洛阳市重金属污染源和区域综合治理任务表(略)
2. 洛阳市重金属企业产业淘汰退出任务表(略)
3. 洛阳市重金属企业限期治理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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