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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2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6)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汝阳县、洛宁县和嵩县政府要分别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汇兴供排有限公司、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洛宁县禹魂自来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和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要求。吉利区政府要对吉利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市公用事业局开展瀍东污水处理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上报市环保局。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2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环境整治工作。

  2012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行业综合整治任务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任务。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2012年11月30前,瀍东污水处理厂和涧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城市区锅(窑)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城市区应按照《2012年洛阳市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要求的手烧炉和供热、供气区域内10吨及以下燃煤设施进行拆除,对未在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区域的锅炉按环保要求督促其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手烧炉拆除工作。

  2012年6月底前,完成供热、供气区域内10吨及以下燃煤设施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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