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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省创新资金总额的提取0.5%-1%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法验收。获得省创新资金项目支持单位,应按《项目合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各市(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验收合格后相关各市(区)财政局再拨付剩余20%资金。

  省创新资金的验收原则上应按期完成,如需延期验收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各市(区)科技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财务稽查部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财政局、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3年以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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