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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已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确需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资源性产业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项目;

  3、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试。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产品出口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九条 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创新资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一般控制在6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与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拟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先行申请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 国家创新基金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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