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文学艺术奖,作为对全市优秀文艺作品和先进个人的市级奖励。北京市文学艺术奖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最高奖。
第三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根据《规定》要求,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评作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创作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
(二)市属出版单位发表、出版或北京作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文学作品。
(三)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等文艺作品。
第六条 参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属或民营文艺单位从事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等艺术门类创作或经营的个人;
(二)市属文艺、出版单位从事文艺作品创作、编辑和经营管理的个人。
第三章 奖励数额和标准
第七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设优秀作品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八条 评选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届获奖作品一般不超过25部,获奖个人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在重大庆典活动时,适当调整评选时间、获奖作品和个人数额。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优秀作品,可以适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获奖作品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达到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演出(放映)场次、收视(收听)率、票房收入、发行量,在陶冶思想情操,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获奖个人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艺德高尚,艺术精湛,为推动首都文艺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示范和楷模作用。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负责进行。总评委会原则上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及市属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评委会中单位负责人如果工作调动,则由相应同志接替。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