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负责农村审计制度建设、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农村审计业务指导,牵头对农村财务审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助开展审计培训、审查审计业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专项工作经费。
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账务核查等工作。
县纪检、公安、检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乡镇(管理区):负责本辖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编制本辖区的审计工作计划。
三、规范审计程序,有序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一)审计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等。
(二)审计内容:
1.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方式:原则上采取送达审计方式进行。乡镇(管理区)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四)审计要求:
1.村级集体财务必须实行三年一轮审,使我县的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序、有效、公开、会计报表反映准确的效果。
2.景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现各乡镇已实行“双代理”,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严肃性,审计工作采取由各乡镇(管理区)之间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交叉审计形式。
3.审计前要编制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要求全面、客观、公正,相关文字材料要规范;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他们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