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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传统节日期间,因燃放“孔明灯”而导致发生险情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等带来极大损失,“孔明灯”已日渐成为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 1 号文件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丽政办发明电〔2012〕2号《关于切实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为此,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确保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大宣传,积极营造全面关注生态安全的良好氛围。公安、林业、电视台、旅游、报社等部门要在辖区广场、风景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张贴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公告或标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子屏幕、报刊、短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在重点时段电视台要在电视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各乡镇、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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