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县地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水资源、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县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使用证制度及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资源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渔业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四)负责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编制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政、渔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涉渔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的处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
(六)编制、审查县级水利、水电、渔业基建项目建议书;组织水利、水电、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水利、水电、渔业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水电、渔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水电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县级河道、水库、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县域内重要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河堤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滩涂、低丘红壤的治理与开发;管理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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