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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活自救、统筹管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负责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管理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乡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指导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负责城乡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制定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负责公益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的申报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发行工作和福利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调查研究革命老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老区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县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慈善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城市廉租房、农村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责农村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优抚安置科(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本县优抚办法和标准,负责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建房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县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制定本县地名规划;负责审批由县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标准地名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负责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婚姻证件及婚姻登记工作的核查;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倡导文明婚俗;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编制;负责县城公墓经营和管理,以及乡镇(村)生态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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