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秋播大白菜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秋播大白菜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收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秋播大白菜的损失,保险人根据秋播大白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秋播大白菜不同生长期每亩损失赔偿计算公式表
秋播大白菜生长期
| 赔偿金额
|
全部损失(绝产)
| 部分损失(部分绝产)
|
苗期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60%×损失率×受损面积
|
莲座期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80%×受损面积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80%×损失率×受损面积
|
结球期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100%×受损面积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100%×损失率×受损面积
|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秋播大白菜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秋播大白菜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秋播大白菜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秋播大白菜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二、赔偿的内容
(一)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二)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三)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A、中度损失:叶片、生长点、产品器官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B、轻度损失:个别叶片、生长点、产品器官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经营管理温室、大棚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京郊设施农业建设指南》中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而且修建的基础结构稳固的下列类型温室、大棚,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连栋温室(2000平方米以上):指每亩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室内种植蔬菜、花卉、苗木、瓜果、育苗等其他作物,并具有增温、通风、增湿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连栋温室。
二、砖钢结构日光温室:指全砖墙体或内外包砖墙体与钢架为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保温和经济节能性的温室。
三、简易温室:指纯土墙与钢架结构、干打垒外贴石棉瓦与钢架结构、土墙单面贴砖与钢架结构、其他墙体与钢架结构,具有一定保温和经济节能型的温室。
四、钢架大棚:指以标准镀锌管或钢筋为骨架并配有聚氯乙烯薄膜为保温材料的大棚。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经营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经营的温室、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雪灾;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
(四)火灾;
(五)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种类、室(棚)内作物品种、作物成本按照下表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种植亩数计收。
类别
| 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 分项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元)
|
总保险费
| 市级补贴
| 区(县)补贴
及农户交纳
|
一年
| 半年
| 一年
| 半年
| 一年
| 半年
|
一、
连栋
温室
|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221500元
| 结构 160000
| 2‰
| 686
| 411
| 343
| 205
| |
|
透明覆盖物 60000
| 6‰
|
作物 1500
| 4‰
|
2.果品类温室
每亩235000元
| 结构 160000
| 2‰
| 740
| 444
| 370
| 222
|
|
|
透明覆盖物 60000
| 6‰
|
作物 15000
| 4‰
|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250000元
| 结构 160000
| 2‰
| 800
| 480
| 400
| 240
|
|
|
透明覆盖物 60000
| 6‰
|
作物 30000
| 4‰
|
二、
砖钢
结构日光温室
|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47500元
| 墙体 30000
| 4‰
| 285
| 171
| 142
| 85
|
|
|
钢架 15000
|
薄膜 1000
| 6%
|
作物 1500
| 3%
|
2. 果品类温室
每亩50000元
| 墙体 30000
| 4‰
| 360
| 216
| 180
| 108
|
|
|
钢架 15000
|
薄膜 1000
| 6%
|
作物 4000
| 3%
|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56000元
| 墙体 30000
| 4‰
| 540
| 324
| 270
| 162
|
|
|
钢架 15000
|
薄膜 1000
| 6%
|
作物 10000
| 3%
|
三、
简易温室
| 简易温室(不含竹木大棚)
每亩10000元
| 墙体 5000
| 4‰
| 180
| 108
| 90
| 54
|
|
|
钢架 2500
|
薄膜 1000
| 6%
|
作物 1500
|
四、
钢架大棚
|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大棚
每亩17700元
| 钢架 15000
| 4‰
| 222
| 133
| 111
| 66
|
|
|
薄膜 1200
| 6%
|
作物 1500
|
2. 花卉、苗木、果品类大棚
每亩20200元
| 钢架 15000
| 4‰
| 372
| 223
| 186
| 111
|
|
|
薄膜 1200
| 6%
|
作物 4000
|
1、每个温室或大棚的室内面积不足一亩,按一亩投保;多于一亩的,按照实际亩数投保。
2、竹木大棚及受损后未及时修复的温室、大棚不予承保。
3、连栋温室分项中结构一项是指墙体和钢架,其保险金额比例为5:1。
4、投保半年期的按一年期收费标准的60%计收保险费。
|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为半年或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不得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温室、大棚的管理,保障室(棚)内作物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温室、大棚的受灾损失情况及室(棚)内作物的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原则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各分项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保险金额的50%。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
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四)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五)对于分阶段收获的温室、大棚内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六)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结构、墙体、钢架绝对免赔率为10%;透明覆盖物、薄膜绝对免赔率为20%。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温室、大棚的结构、墙体、钢架及透明覆盖物损失赔偿标准:
(一)结构、墙体、钢架、透明覆盖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二)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结构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2、墙体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3、钢架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率×(1-10%)
4、透明覆盖物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率×(1-20%)
三、温室、大棚的薄膜损失赔偿标准:
(一)薄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折旧金额与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折旧金额与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二)薄膜折旧比例:已使用1年~2年(含)的,折旧比例20%;已使用2年以上的,折旧比例40%。
(三)薄膜损失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薄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折旧比例)×(1-20%)
四、温室、大棚内的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室(棚)内作物损失的,作物赔偿标准按下表确定:
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全部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瓜果类蔬菜、花卉及果品
| 开花坐果前
| 有效保险金额×5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坐果后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80%
|
根茎叶类蔬菜、花卉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50%
|
10日后至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80%
|
观赏性
花卉作物
| 出苗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50%
|
10日后开花授粉有观赏价值生长期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有商品价值及部分售出和赠予
| 有效保险金额×80%
|
苗木
| 苗期:播种出苗后,母株分离成活,分株独立生长至三叶期
| 有效保险金额×50%
|
生长期:定棵至五叶期
| 有效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收获前一个月内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出圃期
| 有效保险金额×80%
|
育苗
| 自播下种子到出苗
| 有效保险金额×50%
|
第一次分苗
| 有效保险金额×70%
|
第二次分苗到定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二)全部损失:室(棚)内作物全部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部分损失:室(棚)内作物部分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结合室(棚)内作物损失率计算赔偿。
(四)轻微损失:室(棚)内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五、室(棚)内作物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室(棚)内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温室、大棚保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
二
个
月
|
按年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短期费率表只适用于出险后增保时计算保费,增保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14、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种猪、能繁母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种猪、能繁母猪或负责管理的种猪场饲养的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三)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养猪场(户),自有能繁母猪存栏量在3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
(四)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
(五)种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能繁母猪体重在100公斤以上(特殊品种除外)。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种猪、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并且,种猪场投保的种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计的自有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20倍为准;被保险人投保的能繁母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计的自有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为准,且投保的能繁母猪均须具有耳号标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能繁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
四、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