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补助资金、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省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中心。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 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